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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可扣除的应税消费品范围
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一)卷烟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国税发[1993]156号第三条第四款第一项第一目)
问:用购进已税烟丝生产的出口卷烟,能否扣除外购已税烟丝的己纳税款?
答:按照现行税收法规法规,国家对卷烟出口一律实行在生产环节免税的办法,即免征卷烟加工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而对出口卷烟所耗用的原辅材料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则不予退、免税。据此,为生产出口卷烟而购进的已税烟丝的已纳税款不能给予扣除。
(国税函发[1997]306号第一条)
附注: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
对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卷烟回购企业),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凡是符合下述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
(1)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供给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须同时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纳消费税。
(国税函〔2001〕955号第一条)
(2)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
(国税函〔2001〕955号第二条)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二)特定酒类
1.啤酒集团内部企业间销售(调拨)的抵扣问题
(1)啤酒生产集团内部企业间调拨销售的啤酒液,应由啤酒液生产企业按现行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国税函〔2003〕382号第一条)
(2)购入方企业应依据取得的销售方销售啤酒液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销售数量、销售额、销售单价确认销售方啤酒液适用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单独建立外购啤酒液购入使用台账,计算外购啤酒液已纳消费税额。
(国税函〔2003〕382号第二条)
(3)购入方使用啤酒液连续灌装生产并对外销售的啤酒,应依据其销售价格确定适用单位税额计算缴纳消费税,但其外购啤酒液已纳的消费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消费税额中抵减。
(国税函〔2003〕382号第三条)
2.葡萄酒
详见:
(三)高档化妆品
自2016年10月1日起,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继续生产高档化妆品,准予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第二条)
(四)除金银首饰外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国税发[1993]156号第三条第四款第一项第五目)
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以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本通知范围内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买价或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财税字[1994]95号第九条)
(五)鞭炮、焰火
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国税发[1993]156号第三条第四款第一项第六目)
(六)特定成品油
1.为支持汽油、柴油质量升级,应对大气污染问题,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连续生产汽油、柴油,准予从汽、柴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符合本通知规定准予抵扣的消费税,可以从后续月份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抵减。
2.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财税[2008]168号第五条)
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
(财税[2008]168号第四条)
3.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财税[2006]33号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4.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财税[2006]33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5.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和本公告规定视同石脑油、燃料油缴纳消费税的产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第八条第一款)
6.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产品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第八条第二款)
7.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缴纳消费税的产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第八条第三款)
(七)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财税[2006]33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八)木制一次筷子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财税[2006]33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九)实木地板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财税[2006]33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已纳消费税税款抵扣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财税[2006]33号第七条第二款)
(十)电池
(十一)涂料
详见:
二、抵扣来源企业、抵扣凭证
(一)抵扣来源企业的范围
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下简称外购应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按现行政策规定抵扣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第一条第一款)
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国税函[2006]769号第二条第一款)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未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将已抵扣的消费税税款,从核实当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中冲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第一条第二款)
(二)可抵扣的凭证
通知第七条规定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凭证按照不同行为分别规定如下: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1)纳税人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仅限生产企业,下同)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纳税人未提供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和销货清单的不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
(国税发〔2006〕49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目)
(2)纳税人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同时征收消费税。
(国税发〔2006〕49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目)
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未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不予扣除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国税发〔2006〕49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3、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纳税人不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不予抵扣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
(国税发〔2006〕49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附注:异常扣税凭证问题
详见:
三、抵扣税额的计算
已纳消费税税款是指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国税发[1993]156号第三条第四款第二项)
此项按法规可以扣除的买价或消费税,是指当期所实际耗用的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国税发[1994]130号第一条第三款)
通知第七条规定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按照不同行为分别规定如下:
(一)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为纳税人取得的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注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2006年4月1日以后开具的,下同)。
(国税发〔2006〕49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一目)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30%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为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注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国税发〔2006〕49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目)
(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国税发〔2006〕49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目)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注明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国税发〔2006〕49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目)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国税发〔2006〕49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一目)
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进口环节消费税。
(国税发〔2006〕49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二目)
四、当期不足抵扣的处理
对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情形的,在目前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未增加上期留抵消费税填报栏目的情况下,采用按当期应纳消费税的数额申报抵扣,不足抵扣部分结转下一期申报抵扣的方式处理。
(财税〔2006〕125号第六条)
五、抵扣台账的设立与管理
纳税人应建立抵扣税款台账(台账参考式样见附件4、5、6)。纳税人既可以根据本规定附件4、5、6的台账参考式样设置台账,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另行设置台账。另行设置的台账只能在本规定附件4、5、6内容基础上增加内容,不得删减内容。
(国税发〔2006〕49号第四条第四款第一项)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款抵扣台账核算的管理。
(国税发〔2006〕49号第四条第四款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