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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出台】——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    文号:税总财行便函〔2016〕46号     发文日期:2016-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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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出台

5月1日营改增后,保险公司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应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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