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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前款所称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释义:公益性生物资产具有公益的目的,虽然会计上将其确认为企业资产,但实际上它属于不可变现的资产,因公益性资产而发生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上,已经作为费用直接税前扣除,也不存在提取折旧的说法。】
【释义:需要说明的是,本条并未对企业自行营造或者繁殖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作出规定,也就是说,对于自行营造或者繁殖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在营造或者繁殖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是可以当期费用化的,这与会计准则的规定是不一致的。
会计准则对于如何确定自行营造或者繁殖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作出了明确规定:(一)自行营造的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二)自行繁殖的产畜和役畜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成龄)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是指生产性生物资产进入正常生产期,可以多年连续稳定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
二、计税基础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
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
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折旧
(一)折旧方法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二)折旧起止点
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三)预计净残值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释义:……,如果企业并非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使用情况和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而是出于某种避税等非合理商业目的确定预计净残值的,将被税务机关进行调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折旧年限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