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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二、计税基础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
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释义:……,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财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包括使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专业服务费、测试无形资产是否能够正常发挥作用 的费用等,但不包括引入新产品进行宣传发生的广告费、管理费 用及其他间接费用,也不包括在无形资产已经达到预定用途以后 发生的费用,对于这些不构成无形资产成本的费用、支出,可以按照规定确认为当期损益。】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
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
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三、摊销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一)摊销方法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二)摊销年限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附注1: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
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附注2:外购商誉的支出
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四款)
四、不得扣除的无形资产摊销: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二)自创商誉;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