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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精神,为鼓励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帮助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现将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
(一)政策内容
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财税〔2013〕65号第一条)
(二)适用条件
本通知所称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
(财税〔2013〕65号第二条)
1、棚户区位于远离城镇、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缺乏城镇依托的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
(财税〔2013〕65号第二条第一款)
2、该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不具备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条件;
(财税〔2013〕65号第二条第二款)
3、棚户区市政排水、给水、供电、供暖、供气、垃圾处理、绿化、消防等市政服务或公共配套设施不齐全;
(财税〔2013〕65号第二条第三款)
4、棚户区房屋集中连片户数不低于50户,其中,实际在该棚户区居住且在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75%;
(财税〔2013〕65号第二条第四款)
5、棚户区房屋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属于危险房屋、严重损坏房屋的套内面积不低于该片棚户区建筑面积的25%;
(财税〔2013〕65号第二条第五款)
6、棚户区改造已纳入地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地方政府牵头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组织实施;异地建设的,原棚户区土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使用或者按规定实行土地复垦、生态恢复。
(财税〔2013〕65号第二条第六款)
(三)纳税申报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棚户区改造支出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书面说明材料。
(财税〔2013〕65号第三条)
(四)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财税〔2013〕65号第四条)
二、石油特别收益金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7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石油特别收益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中石油公司所属分公司应当按照扣除石油特别收益金后的利润额计算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