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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释义: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并非所有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都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本条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还必须满足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款)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款)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六款)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七款)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八款)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九款)
【释义:经有关主管机关登记为基金会和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并不必然属于本条例所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这主要是考虑到企业所得税征管上的实际需要,有必要从严控制和掌握。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要成为本条例所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财税〔2018〕15号第一条第二款)
二、扣除比例
(一)限额扣除
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财税〔2018〕15号第一条第三款)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税〔2018〕15号第五条)
附注1:武汉军运会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武汉军运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和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财税〔2018〕119号第二条第二款)
附注2:捐赠住房作公租房
至2025年12月31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第五条第一款)
(二)全额扣除
附注1: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
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财税〔2017〕60号第三条第一款)
附注2: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财税〔2000〕21号第一条第一款)
本通知所称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财税〔2000〕21号第一条第二款)
附注3: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附注4: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规定,本文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附注5:防疫捐赠
(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
(2)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第一款)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第二款)
(3)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五条)
企业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适用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二条第三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附件第68项规定,自2023年5月26日,本文第一条至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废止]
附注6: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
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8号第九条)
三、扣除顺序
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财税〔2018〕15号第四条)
附注:宣传提纲
允许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一定比例在税前扣除,主要是为了鼓励企业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促进我国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税函[2008]15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
实施条例将公益性捐赠界定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同时规定,将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的基数由应纳税所得额改为企业会计利润总额,并将年度利润总额界定为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这样更方便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计算,有利于纳税人正确申报,体现了国家对发展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支持。
(国税函[2008]159号第十七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