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一、种植业类
(一)粮食初加工
1.小麦初加工。
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小麦面粉及各种专用粉。
(财税〔2008〕149号附件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范围》规定的小麦初加工产品还包括麸皮、麦糠、麦仁。
(财税[2011]26号第一条)
2.稻米初加工。
通过对稻谷进行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具体包括大米、蒸谷米。
(财税〔2008〕149号附件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范围》规定的稻米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稻糠(砻糠、米糠和统糠)。
(财税[2011]26号第一条)
3.玉米初加工。
通过对玉米籽粒进行清理、浸泡、粉碎、分离、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玉米粉、玉米碴、玉米片等;鲜嫩玉米经筛选、脱皮、洗涤、速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鲜食玉米(速冻粘玉米、甜玉米、花色玉米、玉米籽粒)。
(财税〔2008〕149号附件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4.薯类初加工。
通过对马铃薯、甘薯等薯类进行清洗、去皮、磋磨、切制、干燥、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薯类初级制品。具体包括:薯粉、薯片、薯条。
(财税〔2008〕149号附件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范围》规定的薯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变性淀粉以外的薯类淀粉。
(财税[2011]26号第一条)
薯类淀粉生产企业需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且年产量在一万吨以上。
(财税[2011]26号第一条)
5.食用豆类初加工。
通过对大豆、绿豆、红小豆等食用豆类进行清理去杂、浸洗、晾晒、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豆面粉、黄豆芽、绿豆芽。
(财税〔2008〕149号附件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6.其他类粮食初加工。
通过对燕麦、荞麦、高粱、谷子等杂粮进行清理去杂、脱壳、烘干、磨粉、轧片、冷却、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燕麦米、燕麦粉、燕麦麸皮、燕麦片、荞麦米、荞麦面、小米、小米面、高粱米、高粱面。
(财税〔2008〕149号附件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范围》规定的杂粮还包括大麦、糯米、青稞、芝麻、核桃;相应的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大麦芽、糯米粉、青稞粉、芝麻粉、核桃粉。
(财税[2011]26号第一条)
(二)林木产品初加工
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
(财税〔2008〕149号附件第一条第二款)
(三)园艺植物初加工
1.蔬菜初加工
(1)将新鲜蔬菜通过清洗、挑选、切割、预冷、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净菜、切割蔬菜。
(财税〔2008〕149号附件第一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一目)
(2)利用冷藏设施,将新鲜蔬菜通过低温贮藏,以备淡季供应的速冻蔬菜,如速冻茄果类、叶类、豆类、瓜类、葱蒜类、柿子椒、蒜苔。
(财税〔2008〕149号附件第一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二目)
(3)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
(财税〔2008〕149号附件第一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三目)
* 以蔬菜为原料制作的各类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财税〔2008〕149号附件第一条第三款第一项第四目)
2.水果初加工。
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切块(片)、分类、储藏保鲜、速冻、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原浆果汁、果仁、坚果。
(财税〔2008〕149号附件第一条第三款第二项)
《范围》规定的新鲜水果包括番茄。
(财税[2011]26号第一条)
3.花卉及观赏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观赏用、绿化及其它各种用途的花卉及植物进行保鲜、储藏、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鲜、干花。
(财税〔2008〕149号附件第一条第三款第三项)
(四)油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红花籽及米糠等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浸出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豆油、葵花油、蓖麻籽油、芝麻油、胡麻籽油、茶子油、桐子油、棉籽油、红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棉籽饼。
(财税〔2008〕149号附件第一条第四款第一项)
《范围》规定的粮食副产品还包括玉米胚芽、小麦胚芽。
(财税[2011]26号第一条)
财税[2008]149号文件规定的“油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冷却、过滤”等,其适用时间按照财税[2011]26号文件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五条第二款)
* 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财税〔2008〕149号附件第一条第四款第二项)
(五)糖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甜菊等,进行清洗、切割、压榨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制糖初级原料产品。
(财税〔2008〕149号附件第一条第五款)
《范围》规定的甜菊又名甜叶菊。
(财税[2011]26号第一条)
“糖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过滤、吸附、解析、碳脱、浓缩、干燥”等,其适用时间按照财税[2011]26号文件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五条第二款)
(六)茶叶初加工
通过对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萎凋、摇青)、揉捻、发酵、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毛茶。
(财税〔2008〕149号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一项)
* 精制茶、边销茶、紧压茶和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财税〔2008〕149号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二项)
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五条第四款)
(七)药用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种子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凉晒、切碎、蒸煮、炒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
(财税〔2008〕149号附件第一条第七款第一项)
* 加工的各类中成药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财税〔2008〕149号附件第一条第七款第二项)
(八)纤维植物初加工
1.棉花初加工。
通过轧花、剥绒等脱绒工序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皮棉、短绒、棉籽。
(财税〔2008〕149号附件第一条第八款第一项)
2.麻类初加工。
通过对各种麻类作物(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进行脱胶、抽丝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干(洗)麻、纱条、丝、绳。
(财税〔2008〕149号附件第一条第八款第二项)
《范围》规定的麻类作物还包括芦苇。
(财税[2011]26号第一条)
3.蚕茧初加工。
通过烘干、杀蛹、缫丝、煮剥、拉丝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蚕、蛹、生丝、丝棉。
(财税〔2008〕149号附件第一条第八款第三项)
《范围》规定的蚕包括蚕茧,生丝包括厂丝。
(财税[2011]26号第一条)
(九)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
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工业初级原料。具体包括:天然橡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木薯干片、坚果。
(财税〔2008〕149号附件第一条第九款)
二、畜牧业类
(一)畜禽类初加工
1.肉类初加工。
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
(财税〔2008〕149号附件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范围》规定的肉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火腿等风干肉、猪牛羊杂骨。
(财税[2011]26号第二条)
2.蛋类初加工。
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
(财税〔2008〕149号附件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3.奶类初加工。
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
(财税〔2008〕149号附件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4.皮类初加工。
通过对畜禽类动物皮张剥取、浸泡、刮里、晾干或熏干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生皮、生皮张。
(财税〔2008〕149号附件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5.毛类初加工。
通过对畜禽类动物毛、绒或羽绒分级、去杂、清洗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洗净毛、洗净绒或羽绒。
(财税〔2008〕149号附件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6.蜂产品初加工。
通过去杂、过滤、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蜂蜡、蜂胶、蜂花粉。
(财税〔2008〕149号附件第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目)
* 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罐头、各类酸奶、奶酪、奶油、王浆粉、各种蜂产品口服液、胶囊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财税〔2008〕149号附件第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目)
(二)饲料类初加工
1.植物类饲料初加工。
通过碾磨、破碎、压榨、干燥、酿制、发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糠麸、饼粕、糟渣、树叶粉。
(财税〔2008〕149号附件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2.动物类饲料初加工。
通过破碎、烘干、制粉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鱼粉、虾粉、骨粉、肉粉、血粉、羽毛粉、乳清粉。
(财税〔2008〕149号附件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3.添加剂类初加工。
通过粉碎、发酵、干燥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矿石粉、饲用酵母。
(财税〔2008〕149号附件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
(三)牧草类初加工
通过对牧草、牧草种籽、农作物秸秆等,进行收割、打捆、粉碎、压块、成粒、分选、青贮、氨化、微化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干草、草捆、草粉、草块或草饼、草颗粒、牧草种籽以及草皮、秸秆粉(块、粒)。
(财税〔2008〕149号附件第二条第三款)
三、渔业类
(一)水生动物初加工
将水产动物(鱼、虾、蟹、鳖、贝、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类动物等)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水产动物初制品。
(财税〔2008〕149号附件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以及调味烤制的水产食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财税〔2008〕149号附件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水生植物初加工
将水生植物(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包装、粉碎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
(财税〔2008〕149号附件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 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财税〔2008〕149号附件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附注:企业委托或受托加工农品的问题
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