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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7.5.4.5 永续债所得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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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明确永续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

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第一条)

(二)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

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第二条)

本公告第二条所称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中5条(含)以上的永续债:

1.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第三条第一款)

2.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第三条第二款)

3.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第三条第三款)

4.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第三条第四款)

5.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第三条第五款)

6.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第三条第六款)

7.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第三条第七款)

8.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第三条第八款)

9.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第三条第九款)

二、披露与变更

(一)企业发行永续债,应当将其适用的税收处理方法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方予以披露。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第四条)

(二)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对每一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对永续债采取的税收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的,发行方、投资方在进行税收处理时须作出相应纳税调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第五条)

三、主要概念

本公告所称永续债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证券自律组织备案,依照法定程序发行、附赎回(续期)选择权或无明确到期日的债券,包括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公司债、永续债务融资工具(含永续票据)、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第六条)

四、执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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