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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4.2.1.1.3.1 总体规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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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一、生活费用

每一纳税年度减除费用六万元。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专项扣除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

专项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三、专项附加扣除

具体详见:2.2个税法规汇编(第4卷  应纳税所得额——(2)工、劳、稿、特所得——(1)居民——(3)减除项目——(2)专项附加扣除)

四、其他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一)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另见

(二)商业健康保险

另见

(三)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

另见

 

(四)公益性捐赠扣除

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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