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税法汇编 > 车船税 >
车船税
6 附则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11-05
【字体:    打印本页

[文档下载]

一、法律适用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车船税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车船税法》第十二条)

二、施行日期

本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车船税法》第十三条)

附注: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已于200711日起实施,原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同时停征,现就车船使用税(含车船使用牌照税,下同)标志问题通知如下:

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从2007年1月1日起停用,车船税不再设立新的完税和免税标志。

国税发[2007]8号第一条)

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的规定,组织对车船使用税标志的停用和销毁工作。 

国税发[2007]8号第二条)


上一篇:5.3 管理规程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