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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一款)
【2022年典型案例分析之一:司法拍卖包税方不必承担与权属转移无关的税费】
【2023年税务司法案例:司法拍卖房产过户税费承担案——彭某某与某税务所等行政纠纷案〔(2023)粤71行终1924号〕——法律法规虽然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并未禁止当事人约定税、费的实际承担,若非纳税义务人通过约定或承诺为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该约定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应视为合法有效,并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彭某某在竞买涉案房产之前已知悉法院拍卖公告内容,作为买受人虽然非房产拍卖过户中出让方税款的法定纳税人,但其在知晓公告规定税费由其承担后仍参与涉案房产的竞拍并竞拍成功,应视为已同意按公告规定缴纳相关税款,故应由彭某某承担权属变更手续涉及的买卖双方税、费负担。】
附注(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
你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后,税务部门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征收营业税的征求意见稿》(〔2005〕执他字第1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1、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属司法活动,不具有经营性质,不属于应税行为,税务部门不能向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征税。
(国税函[2005]869号第一条)
2、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国税函[2005]869号第二条)
附注(二):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人、发包人(出租人)的报告义务及连带责任
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第一款)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第二款)
【典型案例:长沙XS海鲜酒楼偷税案——即使余某抗辩的xS海鲜酒楼为湖南S餐饮酒店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并由阳某承包经营的事实成立,但因XS海鲜酒楼并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当事人约定由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之外的主体承担纳税义务的协议因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对税务机关不产生约束力,故长沙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在此情形下将XS海鲜酒楼认定为偷税主体并将其作为税务行政处罚对象,亦无不当。】
附注(三):自然人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何确定纳税主体问题
自然人根据企业的授权,以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自筹资金、自担风险、自享经营成果的,自然人与企业之间仍视为承包关系。因案件发生在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颁布施行前,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主体应是企业,而不是自然人个人。但作为承包人的自然人如有隐瞒销售收入、发票违法等欺诈行为,致使企业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该自然人是企业偷税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扣缴义务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二款)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