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税收征管法
1.5.1 总体规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11-06
【字体:    打印本页

[文档下载] 

一、地方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五条第二款)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收征管法》第五条第三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税收征管法》第六条第二款)

附注(一):综合治税与信息共享,

详见:

附注(二):关于税务机关是否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直接划拨退税款问题的批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出口退税款,在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须经特定程序通过银行(国库)办理退库手续退给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机关只是企业出口退税的审核、审批机关,并不持有退税款项,故人民法院不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要求税务机关直接划拨被执行人应得退税款项,但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税务机关提供被执行人在银行的退税帐户、退税数额及退税时间等情况,并依据税务机关提供的被执行人的退税帐户,依法通知有关银行对需执行的款项予以冻结或划拨。

法复[1996]11号

三、社会各界

附注:检举管理办法

详见: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