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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
2.1.3 变更登记、跨省迁移、停复业登记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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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登记

(一)自动变更登记信息。

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以下简称核心征管系统)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附件1)。处于非正常、非正常户注销等状态的纳税人变更登记信息的,核心征管系统在其恢复正常状态时自动变更。

(税总征科发〔2022〕87号第一条第一项)

推进企业信息联动变更。从企业视角出发,将企业登记信息变更后的跨部门、跨层级事项变更进行同步办理,在企业开办“一件事”基础上实现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市场监管部门依托“一网通办”等政务服务平台共享推送变更信息,公安、税务、人社、住建等部门接收信息后,对应完成公章刻制备案信息变更、税控设备变更发行、社会保险登记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等事项的信息变更。经企业授权同意后,银行接收信息提供基本账户变更预约或者变更办理服务。

(国市监注发〔2024〕57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自动提示推送服务。

对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所涉及的提示提醒事项,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精准推送提醒纳税人;涉及的后续管理事项,核心征管系统自动向税务人员推送待办消息提醒。

(税总征科发〔2022〕87号第一条第二项)

(三)做好存量登记信息变更工作。

2023年4月1日之前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尚未在税务部门变更登记信息的纳税人,由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信息分类分批完成登记信息变更工作。

(税总征科发〔2022〕87号第一条第三项)

 

注(一):个体变更经营者、个转企变更登记

1、情形 

(1)变更经营者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可以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并申请设立新的企业,也可以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原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予以延续。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

 

(2)个转企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组织形式。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

 

2、条件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已经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和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2)已经结清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等,已经按照规定办理经营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清算申报,不存在其他未办结事项和涉税违法行为;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问:个转企办理变更登记,是否要做清算申报?清算时资产如何作价?】

【思考:是否意味着变更后的经营者,对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该等责任是补充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思考:转型为公司后,若查出个体户时期的偷逃税,由谁承担?】

(3)已经报送上一年度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成立不满一年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4)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者已经被移出;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5)未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已经执行完毕;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6)未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冻结财产、限制登记,或者已经解除。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企业设立条件,并且变更后的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在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辖区内。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3、资料

(1)变更资料 

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经营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申请书;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②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③变更前后的经营者共同签署的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承诺书;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思考:是否意味着变更后的经营者,对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该等责任是补充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④变更后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可以与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合并办理。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已备案的家庭成员内部变更经营者的,仅提交申请书和变更后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

 

(2)转型资料 

个体工商户申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申请书;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

②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

③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承诺书;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

④拟转型为相关企业类型的设立登记材料。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

 

注(二):不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十八条第一款)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十八条第二款)

  (3)其他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十八条第三款)

 

 

二、跨省迁移税费服务流程

(一)优化迁出流程。

纳税人跨省迁移的,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后,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2)。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已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已结清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以及不存在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出具《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附件3),告知纳税人在迁入地承继、延续享受的相关资质权益等信息,以及在规定时限内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经纳税人确认后,税务机关即时办结迁出手续,有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

(税总征科发〔2022〕87号第二条第一项)

(二)优化迁入流程。

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收到纳税人信息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主管税务科所分配、税(费)种认定并提醒纳税人在迁入地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

(税总征科发〔2022〕87号第二条第二项)

(三)明确有关事项。

纳税人下列信息在迁入地承继:纳税人基础登记、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办税人员实名采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出口退(免)税备案、已产生的纳税信用评价等信息。

纳税人迁移前预缴税款,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尚未弥补的亏损,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弥补;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扣,无需申请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迁移前后业务的办理可参照《跨省(市)迁移相关事项办理指引》(附件4)。

(税总征科发〔2022〕87号第二条第三项)

注(一):推动高效办成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

迁移服务专区提供税务迁移预检功能,企业在申请迁移前可自主查询是否存在未办结涉税事项。市场监管部门完成迁移登记后,迁移服务专区将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等变更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对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即时予以迁出并在迁入地为企业提供“一站式”迁入服务,及时辅导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对存在未办结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通过迁移服务专区反馈未办结事项的具体内容和办理方式。

 

(国市监注发〔2025〕48号)

 

三、停业、复业登记

(一)免于税务报告

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按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办理歇业的,不需要另行向税务机关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第一条第一项)

【总局解读第一条:按照《条例》规定,歇业是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只需按规定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税务机关不对市场主体歇业设置税务前置条件,市场主体歇业不需要另行向税务机关报告。】

 

(二)简化所得税申报——月报,改季报

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依法应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可按如下方式简并所得税申报,且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1.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其总机构办理歇业后,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仅分支机构办理歇业的,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不调整预缴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一目)

2.未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二目)

3.按月申报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三目)

 

(三)可按次申报资源税

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第一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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