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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
2.4.5.2 破产清算的税收管理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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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申报

(一)申报范围

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滞纳金及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也应一并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计算截止日

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多措并举,妥善处理非货币性资产抵税问题——-2024年11月27日,《中国税务报

(三)申报债权种类

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其中,企业所欠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第三款)

附注:破产企业的欠税与其后的担保债权清偿顺序的问题

[总局解读: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申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税收优先于欠缴税款发生之后的担保债权;企业破产法中,有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剩余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再按规定顺序清偿。为更好保护其他债权人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公告》明确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二、税务管理

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

附注: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

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

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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