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2016年 > 3月 >
3月
【新政出台】——关于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    文号:税总函〔2016〕124号     发文日期:2016-03-18
【字体:    打印本页

[营改增,新政出台]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按房改成本价 标准价出售住房政策适用问题的请示》(琼地税发〔2015〕19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中“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仅适用于根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配售,并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确定价格的公有住房。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18日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