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办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减轻征纳双方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电子政务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税务文书送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
一、主要概念
本规定所称电子送达,是指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特定系统(以下简称“特定系统”)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受送达人”)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
二、暂不适用的范围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含简易程序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阻止出境决定书以及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使用的税务文书等暂不适用本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
三、适用前提
经受送达人同意,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三条第一款)
(一)办理手续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的,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包括电子送达的文书范围、效力、渠道和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四条第一款)
(二)办理路径
受送达人可以登录特定系统直接签订电子版《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签订纸质版《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由税务机关及时录入相关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四条第二款)
四、法律效力
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可以据此办理涉税事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三条第二款)
[总局解读:一是对受送达人而言,……受送达人可根据该文书办理涉税事宜,税务机关受该文书约束;对文书内容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二是对税务机关而言,……。但并非只要受送达人签订了《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税务机关就只能对其进行电子送达。税务机关在送达具体税务文书时可以根据受送达人情况进行判断,例如,受送达人正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税务机关可以选择将税务文书直接送达其本人,而不是必须要采取电子送达方式。]
【研讨:税务文书电子送达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五、送达日期的确定
税务机关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到达特定系统受送达人端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特定系统自动记录送达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五条)
(一)税务提醒问题
税务机关向受送达人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后,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发送提醒信息。提醒服务不影响电子文书送达的效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款)
(二)受送达人及时查阅的义务
受送达人及时登录特定系统查阅电子版式税务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二款)
五、纸质文书的打印
受送达人需要纸质税务文书的,可以通过特定系统自行打印,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
六、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