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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
3.1 总体规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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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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