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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方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16-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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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三期上线后,我们发现部分采用汇总纳税方式的分支机构增值税纳税人不能准确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为规范分支机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32)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45)规定,采用汇总纳税方式的分支机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暂按以下方法填报:

一、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营改增纳税人(不含铁路运输业纳税人),其分支机构应税服务增值税销售额、预征增值税应纳税额,填写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3a行“预征率 %”行次。

二、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原增值税纳税人,其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销售额、预征增值税应纳税额,填写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0行“4%征收率”行次。填写“销售额”后,系统会自动计算得出“销项(应纳)税额”,纳税人应进行手工更正,将自动计算得出的“销项(应纳)税额”改成按相关文件规定的“预征率”计算得出的“销项(应纳)税额”。

三、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营改增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应税业务,且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应分别计算“应税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销售额。其营改增应税服务增值税销售额、预征增值税应纳税额,填写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3a行“预征率 %”行次;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销售额、预征增值税应纳税额,填写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0行“4%征收率”行次,并按照第二条的填报方法对“销项(应纳)税额”进行更正。

四、各地应于3月1日前将本通知告知采用汇总纳税方式的分支机构增值税纳税人,以便分支机构增值税纳税人能正确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收入规划核算处

货物和劳务税处

2016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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