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2008年 > 5月 >
5月
参考资料JS10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08-05-16
一、对地税机关在按照土地增值税法规和征管规定完成正常预征土地增值税的基础上,通过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清算鉴证工作而增加入库的税收收入,可以按不超过增量收入的5%通过预算安排中介机构劳务费,具体支付比例由市、县地方税务局与财政局商定。没有增加税收收入的不支付劳务费。土地增值税清算增量收入的计算公式为:清算增量收入=清算税款总额-按规定应预征并已预征税款。
二、地税机关应在中介机构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后三个月内,将需要支付的劳务费清单,连同有关清算鉴证材料和预征税款证明汇总报当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审核拨付劳务费。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劳务费的支付、管理参照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规定执行。
三、地税机关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招投标方式聘请中介机构,并签订规范的委托协议。对纳税人自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地税机关不承担劳务费。同一中介机构不得同时接受征纳双方有关土地增值税事项的委托。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提高我省土地增值税征管水平。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