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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报名的通告
发文单位: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发文日期: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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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决定,促进旅游业发展,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已于2015年9月17日同意南京市申报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城市。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中的有关规定,现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报名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方可申请退税代理机构:

(一)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具备办理退税业务的场所和相关设施;

(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退税代理机构可在增值税退税款中扣减必要的退税手续费。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且有意向成为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银行,请于2020年4月2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提出申请(受理地址:南京市浦江路30号)。

四、报名截止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将会同财政、海关等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选定后公告。

五、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系人:陆学军,联系电话:025-58528274。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0年 3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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