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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
1.4.2.2 现金缴税的权利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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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现金的权益,现就税费征收过程中人民币现金收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规定

各地税务机关在大力推进“非接触式”办税的同时,应当充分考虑不使用智能设备纳税人、缴费人的需要以及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满足纳税人、缴费人以现金方式纳税缴费需求。

税总办函〔2021〕7号第三条)

二、具体要求

(一)线下办税服务场所

线下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含办税服务厅、代办机构等)应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提供收取现金、找零服务

税总办函〔2021〕7号第一条)

(二)受托代征点

委托代征代收税费的,税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要求受托方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

税总办函〔2021〕7号第二条)

三、相关要求

各地税务机关社保(非税)、收入规划核算、纳税服务、征管科技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人民币现金收付渠道畅通,保证现金税费收取后严格按照规范流程和时限办理缴库。

税总办函〔2021〕7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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