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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税企合作,提高对跨境投资者的个性化服务水平和税收确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政策内容
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第一条)
【讲解:本文,与64号公告,如何衔接?——
《总局解读》第二条:64号公告是对预约定价安排管理的一般性规定,而本文是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在适用程序上的特殊规定。……
(1)未改变64号公告关于预约定价安排实质内容的规定。例如在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的条件、追溯期、申请资料应包含的信息、预约定价安排文本的内容等方面都基本沿用了64号公告的规定。因此,《公告》中未做具体规定的事项应按64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2)按照简易程序达成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其税务机关内部审核程序也与一般预约定价安排程序一致。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二者同时存在,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达成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法律效力相同。】
【讲解:企业采取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达成成本分摊协议,可否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不过,在企业提交的同期资料中还应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详见:《总局解读》第七条。】
简易程序包括申请评估、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3个阶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第二条)
【讲解:本文,在程序上进行了哪些简化?——
《总局解读》第三条:简化为申请评估、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3个阶段,具体为:
(1)免去了预备会谈的阶段——因为由于税务机关在企业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前,对其关联交易、经营环境和功能风险情况有一定的了解。
(2)将谈签意向、分析评估和正式申请3个阶段,合并为1个申请评估阶段——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后,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90日内开展分析评估和功能风险访谈,并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如受理企业的申请,即为接受了企业的正式申请;如不受理,则告知企业不予受理的理由。
(3)对协商签署阶段也提出了具体时间要求——应于向企业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与企业协商完毕(即就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文本内容达成一致);无法达成一致的,则终止简易程序。——注:一般程序,在协商签署阶段,没有时限
(4)在监控执行阶段,与一般预约定价安排程序基本保持一致。】
二、适用范围
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向其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
(一)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拟提交申请所属年度前3个纳税年度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的同期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第三条第一项)
【讲解:不满足同期资料准备条件的企业,是否可以通过补充准备近3个纳税年度的同期资料,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可以——见:《总局解读》第五条】
(二)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执行预约定价安排,且执行结果符合安排要求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第三条第二项)
【讲解: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的,可否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前提:执行结果符合安排要求——详见:《总局解读》第六条】
(三)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受到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且结案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第三条第三项)
附注(一):其他可适用的范围
因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发生实质性变化而终止执行的企业,是否可以重新申请适用简易程序?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发生影响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导致终止执行的,可以按照本公告的规定,重新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第六条第二款)
附注(二):暂不适用范围
同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暂不适用简易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第八条)
三、主要程序
(一)申请评估
1、企业申请
企业有申请意向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申请书》(附件),并附送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第四条第一项第一目)
(2)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第四条第一项第二目)
(3)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是否追溯适用以前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第四条第一项第三目)
(4)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架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第四条第一项第四目)
(5)企业最近3至5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同期资料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第四条第一项第五目)
(6)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包括功能和风险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第四条第一项第六目)
(7)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使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支持这一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的功能风险分析、可比性分析和假设条件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第四条第一项第七目)
(8)价值链或者供应链分析,以及对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的考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第四条第一项第八目)
(9)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第四条第一项第九目)
(10)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期间的年度经营规模、经营效益预测以及经营规划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第四条第一项第十目)
(11)对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有影响的境内、外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第四条第一项第十一目)
(12)符合本公告第三条的有关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第四条第一项第十二目)
(1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第四条第一项第十三目)
2、税务评估
受理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分析评估后,决定是否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开展分析评估,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并于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90日内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第四条第三项)
【讲解:申请评估的期限,是多长?——90日内】
附注:不予受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
(1)税务机关已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立案调查或者其他涉税案件调查,且尚未结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第四条第二项第一目)
(2)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且不按时更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第四条第二项第二目)
(3)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第四条第二项第三目)
(4)未按照本公告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符合税务机关要求,且不按时补正或者更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第四条第二项第四目)
(5)拒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第四条第二项第五目)
【讲解:哪些情形,不予受理?——3大类:(1)特别纳税调整未结案;(2)未按规定填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或同期资料,或预约谈签资料+且不按时更正;(3)拒不配合税务实地访谈】
(二)协商签署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与企业就其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协商,并于向企业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协商完毕。协商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补充提交相关资料,企业补充提交资料时间不计入上述6个月内。
【讲解:协商谈签的期限,是多长?——6个月——不含补交资料的时间】
1、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一致的,应当拟定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第五条第一项)
2、主管税务机关不能与企业协商一致的,应当向企业送达终止简易程序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可以按照64号公告的规定,重新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已经提交过的资料,无需重复提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第五条第二项)
【讲解:税企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终止简易程序后,可否重新申请简易程序?——不可——详见:《总局解读》第八条】
(三)监控执行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64号公告的要求,做好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监控执行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第六条第一款)
附注:执行期间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第七条)
【讲解:按简易程序达成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是否追溯适用以前年度?——按照64号公告执行。】
四、政策衔接
本公告未作具体规定的其他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事项,按照64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第九条)
《公告》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如何衔接?
64号公告是对预约定价安排管理的一般性规定,而本《公告》是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在适用程序上的特殊规定。本《公告》仅对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程序进行了简化压缩,并规定了具体时间要求,但未改变64号公告公告关于预约定价安排实质内容的规定。例如在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的条件、追溯期、申请资料应包含的信息、预约定价安排文本的内容等方面都基本沿用了64号公告的规定。因此,本《公告》中未做具体规定的事项应按64号公告的规定执行。同时,按照简易程序达成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其税务机关内部审核程序也与一般预约定价安排程序一致。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二者同时存在,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达成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法律效力相同。
[总局解读第二问]
五、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