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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吉林辽源市某消毒剂有限公司执行案
案情简介
辽源市某消毒剂有限公司是国家指定的东北三省唯一一家应急物资储备基地,在非典时期曾作出过突出贡献,但该企业在2016年间因要扩建等原因,外借资金不能及时偿还,引发多起诉讼和执行案件,相关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生产经营一度陷入困境。2020年1月25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向辽源市下达通知,要求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火速支援武汉一线,并要求必须当天起运。辽源市政府接到命令后,第一时间深入到该消毒剂有限公司开展疫情防护物资调配和防控工作检查指导。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得悉后,立即派执行干警赶赴该公司,积极联系涉案申请执行人,经开展大量说服与和解工作,征得申请执行人理解同意后,将前期申请执行人运走的相关物资运回,企业当天就将5000套防护服准备就绪,并将26.1万只N95口罩紧急发往武汉疫情防控一线,成为首批运抵武汉的防护物资。同时,该消毒剂有限公司及时扩大口罩生产、按时完成任务,得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报表扬。
2月13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暖企”措施再升级,直接派执行干警进驻公司,累计协调、帮助公司偿还债权人本金100余万元,同时暂缓对该公司厂房司法拍卖,并帮助将公司保留作为国家级实验基地。目前,该公司能够保障日产N95杯型口罩4000只、N95拱形口罩9000——10000只、平板型口罩1.3——1.4万只,通过组织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确保了疫情防控任务的顺利完成。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涉案企业同时承担着物资储备、生产经营等重要任务,案件诉讼主体和执行标的物均具有一定特殊性。人民法院不断强化大局意识,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敢于担当、主动作为,灵活变更查封、拍卖和失信、限高等强制措施,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坚持“生道执行”,在发挥司法社会职能和服务疫情防控大局的同时,穷尽措施盘活企业、助力企业发展,确保执行工作取得“多赢”效果,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2 上海某通用航空救援公司申请延期履行案
案情简介
某通用航空救援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直升机航空救援的企业。近期,由于重要客户因故与其合作发生中断,导致公司经营困难,引发了多起经济纠纷。公司虽然多方筹措资金偿付欠款,但仍困难重重。此次疫情发生后,该公司接到湖北省应急管理部门任务指示,派遣机组人员至湖北武汉一线,多次运输护目镜、口罩、防护服、消毒水等紧急医疗防护物资前往武汉、黄冈、鄂州、随州等地,参与当地抗疫物资救援。由于疫情防控工作紧急,对于法院受理的12起欠薪执行案件,公司准备申请延期履行。
为此,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启动绿色通道,全面摸排案情,与被执行人联系,核实案件具体情况。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交《延期履行执行通知申请书》及参与疫情防控的相关文件。因其肩负保障疫情运输物资的重要使命,申请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内,延缓采取执行措施。执行法官与申请执行人逐一电话联系,做好和解工作,经过充分沟通, 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通过“云端”系统在线签署公司延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嗣后,该公司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执行法院也及时将案款发放给各申请执行人,该批案件顺利得到解决。
典型意义
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注重强化善意文明执行,提升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和精准化,保障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正常经营。本案中,面对十万火急的抗疫物资运输任务,法院充分运用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实现了抗击疫情与保障民生两不误。
案例3 北京博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情简介
博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生产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基因和生命科学仪器的公司。2016年6月,建某公司与博某公司签署《代理进口合同》,后因博某公司到期未支付货款,建某公司将其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博某公司须支付货款、违约金及其他费用近300万元,案件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博某公司银行账户进行了额度冻结。
疫情发生后,法院了解到博某公司生产的检测试剂被列入中关村“首批抗击疫情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清单”,急需扩大生产投入疫情防控,需要法院解除对该公司账户的冻结。执行法院立即对案件进行研判,结合案件事实与当时疫情,组织双方当事人通过云审判系统进行和解,并最终力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建某公司减免了博某公司部分违约金,法院依法免除了执行费用。和解当日,在博某公司支付建某公司203万余元案款后,法院立即将其账户予以解冻,此案圆满执结,被执行人博某公司顺利复工复产。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全面贯彻善意执行理念,从疫情防控大局出发,仅用不到48小时即促成了双方握手言和,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被执行人也顺利复工复产,积极投入到防疫物资生产中,实现了“多赢”。
案例4 福建莆田某房地产公司系列执行案
案情简介
福建省莆田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共涉执行案件33件,标的7亿余元。该系列案于2019年陆续进入执行程序。经查,该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仅有其名下位于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青山片区的房地产项目和位于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七境村的房地产项目,但均因资金链断裂导致工程烂尾。而涉案土地被执行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两年未动工开发,已构成土地闲置。在财产处置陷入僵局的同时,又恰逢新冠肺炎疫情。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迎难而上、稳扎稳打、步步为营,智慧“战疫”,经克服重重困难,顺利在2020年新年伊始,将该项目以36618.128万元拍卖成功。接着,又通过见“网”如面、“隔空”协调等方式,及时为竞买人解决筹款困难,并有效促成了396户网签户与买受人福建某房地产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金融风险得以化解、购房户安居乐业、工人工资得以支付、企业得以复工复产、政府税费得以保障“五赢”的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按照“依法拍卖,引资盘活,实现共赢”的工作思路,在疫情面前启动“云”执行模式,协调促成金融部门为买受人转贷与续贷。同时给予竞买人合理缓冲期,既缓解买受人资金压力,又保证拍卖款全部到位。坚持“云上”发放案款,及时保证复工复产,拍卖款到位后三日内即依法发放。其中2家金融机构回笼资金1.9亿元,7家企业回笼资金5900万元。该项目的成功拍卖既解决了390多户网签户的信访问题,也有效缓解了当地财政紧缺的问题,得到了各界的充分肯定,充分展示了“移动执行”“生道执行”的新形象。
案例5 湖北荆州某水业有限公司执行案
案情简介
被执行人荆州某水业有限公司是湖北省荆州市一家大型工业及生活污水处理企业,承担着荆州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化工污水及周边30万居民生活污水的处理任务。公司在建设和扩大规模的过程中遭遇资金链断裂。后经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荆州某水业有限公司须偿还债权人湖南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本息及各项费用共计4000余万元。
执行过程中,经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荆州某水业公司当时已面临严重的经营困境,除固定资产外,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如果再贸然查封其银行账户、拍卖公司资产,公司将无法保障基本运转,荆州开发区化工污水及城南开发区30万居民的生活污水的处理都将受到影响,于企业生存、污水处理及城市环境都将造成严重的影响。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荆州开发区管委会经多次研究确定了“推动某水业特许经营权转让、争取以执行和解方式结案为优先方案、法院强制执行某水业资产作为备选方案”的执行策略。2020年1月13日,案件双方当事人在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终于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此后,疫情日重,执行人员坚持跟踪沟通、及时督促,被执行人某水业公司最终于2020年1月23日将大部分执行款汇入法院执行账户;2020年3月21日,也将剩余尾款全部缴纳完毕。法院同时解除了此前对被执行人采取的系列执行措施,全案执行完毕,各方当事人非常满意。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机械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是在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前提下,对被执行企业坚持“保障生产、依法执行”的原则,尽可能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尽可能采取执行和解等执行方式,维持一定的经营资产,帮助其逐步恢复清偿能力,较好地体现了执行工作中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同时,该案又是在地方党委、政府多方统筹协调下,取得了案结事了、城市污水处理不受影响的多赢效果,充分展现了“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办、社会配合”执行工作大格局在破解执行难方面的机制优势。该案经过前期多方统筹、反复协调,疫情期间坚持协同不松懈,最终在疫情期间顺利执结,有力保障了被执行人企业及整个工业园区复工复产的有序推进。
案例6 广东华某国际商业保理(深圳)公司执行案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因湖南省某县人民医院、某医药公司未按照《药品购销合同》约定向华某国际商业保理(深圳)公司支付账款,华某公司将二者诉至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请求二者支付应收账款人民币4000多万元和利息。经法院调解,医院支付了部分账款。2019年2月,经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再次调解,确认某县医院和医药公司应分期向华某公司再支付货款2800余万元。医院在履行2015万元后,未按期偿还剩余款项。2020年1月,华某公司向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某县医院和医药公司偿还剩余货款842.5万元。
此时恰是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初期,两被执行人因主体特殊,引起了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的关注。经了解,医院表示其一直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但突如其来的疫情打乱了还款计划,作为当地唯一定点救治医院,该院已动用全部资源抗击疫情,不仅无暇、也暂时无法筹措到充足的偿债资金。医药公司也因投入大量资金采供抗疫物资,陷入资金周转困境。二被执行人都请求延缓执行。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情况,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线上协商,双方互谅互让,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华某公司减免医院违约金112.5万元,医院和医药公司延期支付剩余欠款。
典型意义
医院作为抗疫主战场,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本案中医院和医药公司并非拒不履行,而是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战争暂时无法履行。人民法院坚持特事特办,审慎采取执行措施,积极促成和解,既保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又全力支持医院抗击疫情,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总体战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7 浙江某健身俱乐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情简介
杭州某健身俱乐部是一家连锁经营公司,在杭州地区健身行业有一定的知名度,实行会员充值消费模式,现有会员三万多名。2019年10月,健身俱乐部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被杭州余杭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后双方达成调解,健身俱乐部分期支付租金等费用约350万元。2020年1月,因为健身俱乐部未按照调解协议按期支付当期租金,该房地产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恰逢疫情爆发,健身俱乐部停业,没有任何营业收入。该房地产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场地,健身俱乐部复工复产遇到重大障碍。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随即走访该房地产公司与健身俱乐部,获悉在疫情发生前,健身俱乐部积极履行,已支付前2期租金130万元,部分会员从其他渠道获悉健身俱乐部有“官司缠身”,经常相约去俱乐部询问了解情况,更有会员要求退会员费,给社会稳定造成一定隐患,一定程度影响了疫情防控。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协商,从被执行人履行主动性和疫情不可抗力出发,分析“竭泽而渔”可能“两败俱伤”,从维护社会稳定、承担社会责任、共克时艰等方面讲道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某房地产公司同意延期付款,继续提供租赁场地,同意法院不对健身俱乐部采取失信、限高措施,为其复工经营排除障碍。目前,健身俱乐部已正常营业,某房地产公司的租金利益、会员权益有了保障。
典型意义
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努力把损失降至最低,修复利益“失衡”,稳定社会秩序,是当前发挥执行服务职能的首要任务。人民法院坚持“两手都要硬、两战都要赢”,综合考虑被执行人既往履行记录和履行意愿,平衡双方当事人权益,兼顾相关主体合法利益,实现多方共赢,为依法防控疫情、保障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
案例8 贵州某路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情简介
贵州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贵州某路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调解,调解书确认:贵州某路面有限公司分期偿还货款33.6万元。因某路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向贵阳市白云区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白云区人民法院本着善意执行理念,审慎选择影响最小的执行措施推进案件执行,在冻结被执行人某路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6.61万元后,了解到某路面有限公司被冻结的存款计划用途是发放农民工工资、支付部分工程款,账户被冻结后公司生产受到影响,执行法院加大了调解力度,积极促进双方自愿和解。
经执行法院多次反复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在达成上述执行和解当天,法院解除了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被执行人迅速兑现了农民工工资,恢复了路面工程现场施工。2020年3月3日,被执行人某路面有限公司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债务,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担保财产的查封。至此,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双方对法院的执行工作均表示满意。
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考虑到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是民营企业,根据被执行人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既有利于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又最大限度地降低对被执行人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避免了“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灵活变通执行措施,公平高效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善意执行之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实现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双赢”。
案例9 辽宁建平县某热力有限公司执行案
案情简介
辽宁建平县某热力有限公司是建平县一家热力生产与供应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热力生产与供应、煤炭购销、保温工程施工。2019年,因某热力公司欠付毛某某煤款139万,法院依法判决某热力公司承担煤款给付责任。因热力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支付货款,2020年,毛某某向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研究认为,疫情防控期间,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不利于企业复工复产,对冬季供暖工作也会造成一定影响。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货款分期付清。法院依法准许并解除对被执行人某热力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部分中小民营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员工发不出工资、企业面临破产等问题。鉴于供暖季某热力公司的正常复工对民生有重要影响,如果直接冻结账户将不利于其复工复产。为此,人民法院依法促成双方当事人尽快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被执行人而言,调解后可以尽快解除查封、及时向员工发放工资、缴纳税款和社保、保障物资生产、确保复工复产回笼资金,保障地方供暖需要;对申请执行人而言,被执行人只有尽快复工复产才能保证其及时收到货款,实现双赢。
案例10 黑龙江王某某、姜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情简介
王某某、姜某某共同经营一家大型养猪场,为扩大生猪养殖规模,二人先后向刘某、白某某借款134万元,后因未偿还全部借款,刘某、白某某将二人诉至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因二人不履行法律义务,刘某、白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积极促成双方自愿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但随着疫情的发生,申请执行人担心被执行人无法按期履行和解协议,遂要求法院依法拍卖养猪场。
鸡东县人民法院经过分析研判,认为疫情期间难以进行正常的生猪屠宰及运输,若强行启动司法拍卖,容易造成财产价值大幅贬损,将会对双方当事人造成不可弥补的经济损失,还可能对疫情期间猪肉市场稳定造成影响,决定再次促成双方和解。经过反复多次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待疫情结束后启动执行,被执行人承诺疫情结束后立即履行全部义务,双方再次达成了执行和解。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考虑到被执行人经营的是一家大型生猪养殖场,若在疫情期间强行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不仅会造成养猪场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申请执行人面临无法实现全部债权的风险,还可能对当地猪肉市场供应及猪肉价格稳定造成消极影响。人民法院主动服务大局,着眼执行的长远效果,既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还对维护疫情期间市场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案例11 四川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成都双流支行因其与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支行于2020年1月15日向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封,其中冻结被执行人之一的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银行存款50余万元。该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是一家长期为生产口罩、医用纱布等下游企业提供优质棉纱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口罩需求量剧增,与该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长期合作的口罩、医用纱布生产企业急需其提供的棉纱进行防疫物资生产,但因资金冻结,该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采购、销售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影响了棉纱的及时供应。
2月19日,双流区人民法院了解该案情况后,为充分保障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和储备,迅速与申请执行人某银行成都双流支行联系,经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沟通,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2月20日,由于银行盖章申请流程较慢,双流区人民法院秉承特事特办、从快处置原则,与申请执行人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保全措施,并形成电话笔录,双流区人民法院依法快速进行解封。目前该企业已恢复正常生产。
典型意义
因被执行人系为生产口罩企业提供棉纱等重要物资的上游企业,为及时帮助企业恢复生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及时回应抗疫一线企业的迫切需求,组织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沟通协调,为双方达成和解提供了便捷、快速、高效的司法服务,最终,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充分保障了抗疫一线的物资供应。
案例12 北京中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案
案情简介
该案判决确定双方互负义务,中某实业公司应向某电子科技公司支付货款,某电子科技公司需向中某公司交付设备。疫情发生后,被执行人中某公司的1万余名安保人员承担了北京、武汉等多地的地铁安检和航空安保工作。因法院在案件执行中依法冻结了该公司的基本账户,导致安保人员工资无法正常发放。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积极开展执行调查,并通过北京法院“云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谈话,推进执行和解。经过反复劝说和多次协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约定被执行人先期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000万元,通过法院扣划领取,后续1000万元分两期支付,待货款给付完毕且疫情结束后,申请执行人将线下向被执行人交付涉案机器设备。与此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基本账户的冻结,并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提供个人名下一套位于海口的房产作为担保。
双方签署和解协议后,朝阳区人民法院当即通过网络扣划将1000万元案款先行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执行事项委托系统,委托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担保房产进行了查封,随后对被执行人的基本账户进行解冻。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从疫情防护大局和善意文明执行的角度出发,在最大程度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巧用执行和解维护疫情防控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正常运转,让投身抗疫工作的安保人员工资发放有所保障,消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本案的成功和解,是法院依法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的生动体现。
案例13 湖北徐某某、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7日,徐某某、葛某某夫妻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陶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20‰,借款期限6个月。后因徐某某、葛某某未按期限还款,陶某起诉至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因徐某某、葛某某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陶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徐某某所有的重型罐式半挂牵引车一辆。后徐某某夫妻履行了40余万元执行款,余款仍未履行。2020年2月13日,被执行人徐某某接到襄阳市高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采购防疫酒精的委托,徐某某遂向该院申请解除车辆扣押,让罐车进行酒精运输。
襄州区人民法院鉴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经与高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核实情况后,立即决定特事特办,为了能够让该酒精罐车早日驶上战“疫”一线,执行员迅速启动网上办案模式,经过多次与双方沟通协调,于2月14日促成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陶某同意解除对罐车的扣押,全力支持保障疫情防控工作。
典型意义
本案扣押的车辆是专业运输酒精车辆,若在平时只是正常的执行措施,但在突发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时期,该车辆已经转化为特种设备。为全力抗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止疫情扩散蔓延,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人民法院疫情防控协作意识强,对案件涉及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单位人员和设备,特事特办,迅速启动网上办案新模式,为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贡献了法院智慧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