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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1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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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卢某某系卢某一的父亲,卢某某明知卢某一未满14周岁且精神发育迟滞,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导致卢某一怀孕。2015年12月14日,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卢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现卢某某在监狱服刑。该刑事案进入审理阶段后,法院认为应当依法撤销卢某某的监护权,遂向泸州市纳溪区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泸州市纳溪区民政局申请撤销卢某某的监护权资格。泸州市纳溪区民政局接受法院司法建议,向法院申请撤销被申请人卢某某监护权。由于卢某一的母亲饶某某患有重度精神发育迟滞,卢某一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现在唯有能力照顾卢某一的姑姑已经60多岁。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卢某某作为卢某一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卢某一实施性侵,严重损害了卢某一的身心健康,已经不适合再担任卢某一的监护人,故对申请人泸州市纳溪区民政局的申请,依法予以支持。由于卢某一的母亲患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无独立生活能力,不能尽到监护责任,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其姐姐系未成年人,无监护能力。另外,综合卢某一的其他亲属的经济条件及身体状况等因素,亦不适合担任卢某一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依法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卢某某对卢某一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泸州市纳溪区民政局担任卢某一的监护人。宣判后,本案没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出台《意见》,对处理监护人的侵害行为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加强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其中,明确规定有性侵害未成年人等七种情形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赋予民政部门等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及依法院指定担任监护人的权利。本案是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未成年人亲生父母监护权的典型案例,法院依法撤销亲生父亲监护人资格,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并积极协调对其进行安置、救助,最大限度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较高的社会评价,并为处理该类型的案件提供了可供参考的司法样本。


——摘自最高法《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案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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