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一)基本案情
吴某某(女)系广西籍来琼流浪人员,流浪于海南省琼海市,在海南省没有固定住所,没有生活经济来源。2015年4月25日,吴某某独身一人在琼海市妇幼保健院生育一名女婴吴某。4月26日早上,吴某某带着孩子私自出院,流浪在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街道。琼海市公安局嘉积派出所、嘉积镇综合办及琼海救助站相关人员找到吴某某,并将吴某某和孩子送往琼海市人民医院,吴某被收入琼海市医院新生儿科,但吴某某拒绝住院,当天便自行离开医院,不知所踪。2015年5月5日,吴某出院,交由琼海市救助站送往嘉积镇院代为抚养至今,抚育费用由琼海市救助站支付。琼海市救助站代为抚养期间,向吴某某的父亲及母亲发出抚养信函,吴某某父母亲于2015年7月8日声明:因年事已高,且家庭经济困难,无能力抚养,故自愿放弃对外孙女(吴某)的抚养权。2015年7月22日,琼海市救助站报请琼海市嘉积镇派出所依法传唤吴某某到派出所商讨女婴抚养事宜,吴某某当场发表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和监护权的声明。2015年8月25日,琼海市救助站于2015年11月2日起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系流浪人员,没有生活来源,经济困难,虽为孩子的母亲,但未尽照顾孩子的责任,甚至将孩子丢弃于医院,私自离开。孩子出院以后,均由琼海市救助站抚养。吴某某的父母亲也表示因经济困难,无法抚养孩子而放弃抚养权。孩子的父亲也不知何人。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和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之规定,撤销被申请人吴某某对吴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琼海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为吴某的监护人。
(三)典型意义
从本案情况来看,吴某某作为吴某的母亲,是吴某第一监护人,但吴某某长期在外流浪,没有固定住所,没有生活来源,事实上无法承担起监护孩子职责。吴某某在孩子出生后,没有承担起抚养孩子义务,孩子一直交由琼海市救助站抚养,在琼海市嘉积镇派出所调解和法院审理期间,明确声明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和监护权。基于保护女婴生命和健康成长需要,琼海市救助站依法提起了撤销监护权诉讼,琼海市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35条规定的规定,撤销吴某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琼海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为吴某的监护人。判决彰显了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理念,也为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依法履行未成年人国家监护职责提供了范本。
——摘自最高法《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案例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