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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和集团内关联交易都带来很大影响。在此情况下,税务机关如何开展转让定价调查?
答:疫情对不同行业的企业造成的影响程度具有较大差异,对部分行业企业带来了较大冲击,也对部分行业企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税务机关开展转让定价调查时,将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并在此基础上考虑疫情对企业关联交易的影响,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税务机关在转让定价调查中,如何考虑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的损失?
答:税务机关将结合企业功能风险、关联交易特征、行业特点、可比企业情况等因素,在转让定价调查中综合考虑疫情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对于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发生的额外支出或受疫情影响增加的经营费用等,税务机关将在可比性分析时,在充分考虑独立第三方之间就相关成本和费用如何分配的基础上,酌情进行差异性调整。建议企业将相关成本费用明确划分量化,并保留相关证据备查。
3.受疫情影响,如果企业2020年度利润水平变化较大,在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时,应当注意哪些方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四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企业在准备本地文档时,应当详细说明疫情对关联交易、价值链等方面的具体影响,在进行可比性分析时,可以重点关注相同年度、地域、行业、产品和功能风险的可比对象数据,以反映疫情对行业利润水平的影响。
4.企业享受政府应对疫情的援助政策是否影响关联交易价格调整?
答:疫情期间,我国政府在房租、税费、融资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援助政策。政府援助政策对转让定价安排的影响可能主要体现在可比性分析方面。如企业认为政府援助对转让定价安排产生影响,应当在转让定价文档中提供相关信息以支持转让定价分析。税务机关将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甄别可比因素,确保可比性分析结果的公允性和一致性。
5.对于已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如执行期间受疫情影响如何执行?
答:如果企业确因疫情发生影响预约定价安排执行的实质性变化,可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详细说明疫情对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影响,并附送相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析评估疫情带来的实质性变化对预约定价安排的影响程度。对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与企业协商修订或终止预约定价安排;对于双(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层报税务总局协调,由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