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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徐某一、徐某二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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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徐某一与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为舅甥关系,被执行人徐某一与徐某二为父女关系,系天津人。徐某一长期居住在河北省,未实际承担赡养家中老人义务。徐某一家中老人由何某某父亲照顾并养老送终,其家中老宅也一直由何某某占有居住和日常维护。徐某一家中老人去世后,老家村庄面临拆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订立协议:徐某一得宅子补偿款254800元,其余补偿全部归何某某。但随后,徐某一和徐某二却将拆迁所得房屋转卖,并实际占有全部卖房款。何某某多次索要未果后诉至法院。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徐某一、徐某二共同给付何某某拆迁补偿款355000元。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何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因被执行人长期在石家庄市工作生活,给财产查控造成较大阻碍。为掌握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执行干警前往石家庄市税务局、财政局、社保局、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等10家单位多方调查取证,最终确认被执行人具备偿还能力。为实现对财产的顺利查控,执行法官利用京津冀执行协作机制,向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裕华区法院)申请协助执行。裕华区法院协助联系了被执行人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并派出执行法官与承办法院一同前往被执行人处开展思想教育工作。经过耐心沟通,徐某一、徐某二一次性交付了案涉本息及执行款共计38万元,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保障津冀当事人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携手共建区域诚信体系的典型案例。因被执行人身处异地,给执行带来阻碍,造成不利社会影响。执行法官一方面利用京津冀协同机制多方查找财产线索,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另一方面在河北省有关法院的协助下联系多个部门,特别是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共同开展思想教育工作,最终一次执行到位,充分发挥了京津冀司法协同优势,维护了司法权威,也为津冀两地共建诚信社会体系积累了宝贵经验。


——摘自《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典型案例》案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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