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特色专栏 > 相关案例 >
相关案例
“非法引流”被判刑(以案说法)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1-10-29
【案情】通过直播平台为涉赌涉黄涉诈聊天群拉人、发布虚假招工信息诱导加入各种工作群……近年来,网络违法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滋生出“非法引流”形态的网络黑灰产业。近日,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被告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非法引流”服务,最终被判刑。
被告人崔某甲为非法牟利,以中间商、“卖粉商”的身份在网络上从事“非法引流”活动。2020年6月至7月,崔某甲作为转卖“粉丝”中间商,从中牟取利益600元。看到有牟利空间,为了赚取更多非法佣金,2020年8月至11月,崔某甲租用办公室,购置多部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用于登录社交网络账号,上传虚假的游戏福利引流“粉丝”,并将养成的“黑流量”卖给违法犯罪分子,从中赚取高额佣金。其间,崔某甲还组织被告人崔某乙、李某等人一起从事“非法引流”活动,并进行细致分工,由崔某乙负责登录社交媒体,发布虚假评论,吸引粉丝,每月获取报酬5000元,而李某主要负责接收“卖粉”资金。
【说法】法院认为,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非法引流”帮助,其支付结算金额及违法所得已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3名被告人被判刑并处罚金。
公安机关提醒,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非法采集、贩卖、对外提供他人个人信息,涉嫌违法犯罪,千万不要心存侥幸,贪图赚快钱,以身试法会带来牢狱之灾。同时提醒广大网民不要轻易添加陌生人好友,不轻易点击陌生人发来的链接,更不要轻易转账,涉及个人隐私以及钱物一定要提高警惕,尽早识破“非法引流”骗局,避免成为不法分子牟利工具。
——摘自:《 人民日报 》( 2021年10月28日 第 19 版)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