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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
发文单位: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    发文日期:202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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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进一步深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改革,将精选层变更设立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称北交所),按照平稳转换、有效衔接的原则,现将北交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明确如下:

  新三板精选层公司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以及创新层挂牌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进入北交所上市后,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相关政策,暂按照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相关政策,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1月14日

【讲解: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如何缴税?

第一,增值税——

1)税目——“金融服务业”中的“金融商品转让”(注:新三板公司股票,是否属于金融商品,仍有争议

(2)税率——一般纳税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3)计税依据——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减免税——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第二,企业所得税——按转让所得(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和相关税费的余额)、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征

第三,个人所得税

(1)转让所得

A、个人转让非原始股——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B、个人转让原始股——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股息、红利所得

A、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计征个人所得税;

B、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C、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四,印花税——对卖方按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征收】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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