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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科技公司诉台湾地区居民姜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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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同等劳动待遇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24日,台湾地区居民姜某某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姜某某入职后,在2019年5月1日至8月31日四个月里,该科技公司向其支付的工资低于双方约定的每月20000元标准。姜某某于2019年9月离职,随后以要求该科技公司支付上述四个月工资差额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该科技公司支付姜某某工资差额27198元。

  该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称姜某某系台湾地区居民,未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故其与姜某某不能成立劳动关系,仅构成劳务合同关系;而且,其已于2019年8月与姜某某协商降低劳务费标准,故无需向姜某某支付争议的工资差额。姜某某辩称,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科技公司应按约定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2018年8月23日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2018年7月28日起,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不再需要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因此,姜某某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自2019年1月24日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时,即与该科技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就2019年5月至8月的争议工资差额,因该科技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姜某某同意降薪,其应按照约定标准足额支付姜某某工资,差额部分应予补足,故判决该科技公司支付姜某某工资差额27198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2019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司法36条惠台措施”),其中,第1条即提出依法保障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逐步享有同等待遇。本案是人民法院坚持公正高效司法,依法保障台湾同胞就业权益的一个典型案例。

  本案涉及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台湾地区居民在大陆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国务院于2018年7月28日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取消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许可。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涉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及时作出调整,反映出保障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平等就业的司法立场。本案中,人民法院准确理解和把握取消港澳台居民内地(大陆)就业许可的法律意义,依法认定北京某科技公司与姜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传达出司法维护在大陆就业台湾同胞合法劳动权益的明确信号:在《决定》实施后,用人单位不得以台湾地区居民未办理就业证为由,认为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进而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有利于纠正个别用人单位在涉台就业管理中的错误理解和做法,有利于公正高效维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有利于进一步鼓励台湾同胞到大陆就业和进一步促进两岸融合发展。


——《人民法院台胞权益保障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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