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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申请个人债务重整信访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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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王某某身负巨额债务长达20余年,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积极引入个人债务重整制度,成功化解王某某系列债务纠纷。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24日,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某某和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标的额190000元。执行过程中,该院通过“点对点”财产查询、线下调查等方式,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6月9日,该院将王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该案予以程序终结。此后,该院又陆续立案执行王某某为被执行人的案件10件,累计执行标的额达260余万元,均以程序终结结案。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在王某某系列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现,王某某早年因做工程失败而背负300余万元巨额债务,拖欠至今已长达20余年。由于债务多、金额大,尤其是逾期利息逐年增加,加之自2002年起王某某母亲生病瘫痪在床需人照顾,长期以来王某某一边照顾母亲,一边靠打零工维持基本生活,根本无力清偿巨额债务,也没有偿还债务的想法。每当债权人上门讨债时,他就四处逃避,因此多次遭到债权人的威胁甚至殴打。有的申请执行人因未能执行到款项,就迁怒于法院,认为法院执行不力,到处向有关部门信访

  2020年下半年,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为全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法院,探索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2021年4月,因王某某父亲(已故)的房产被征迁,王某某继承了237万元拆迁款。2021年4月21日,王某某在得知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正在试行通过个人债务重整一揽子解决债务的做法后,为了彻底解决自己长达20多年的债务问题,不再过四处躲债、担惊受怕的日子,便主动向该院提交了个人债务重整申请书。

  申请个人债务重整期间,除已进入执行程序的11件案件外,王某某还主动申报了未进入司法程序的32笔债务,这些债务大部分已过诉讼时效。重整过程中,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审查确认王某某对外欠债355万余元,可分配款项为237万元,由于债权人之一的遂昌县某商业银行以内部规定不允许为由不愿作出让步,导致重整陷入僵局。为妥善化解矛盾,该院多次与遂昌县某商业银行等债权人进行沟通协调,最终促使遂昌县某商业银行修改内部规定,并组织各方债权人就债权受偿比例达成一致。成功达成协议后,遂昌县某商业银行表示该行将以此案为一个起点,依托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个人债务重整制度对其个人不良贷款处置机制进行全面改革,力争在最大程度实现其自身不良贷款回收的同时,帮助更多债务人摆脱债务危机过上正常生活,实现整体共赢。

  2021年6月21日,各方债权人正式达成按一定比例受偿的重整方案。2021年6月24日,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将全部执行款项汇至各债权人银行账户。2021年6月25日,该院作出终结申请人王某某的个人债务重整程序的裁定,对王某某为被执行人的11件案件全部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并解除对王某某的所有强制执行措施。至此,长达20余年的王某某系列债务案得以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中首次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本案系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积极引入个人债务重整制度成功化解信访矛盾纠纷的典型案例。浙江是民营经济大省、改革开放先行省份,浙江法院在个人破产领域实践先行,自2018年起开展试点探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2020年12月2日,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将“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债务人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予以区分,对前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后者可以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进行集中执行,让债务人从债务的“锁链”中解脱出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实现了个人破产制度与强制执行制度的充分衔接,具有债务人“破产保护”、债权人公平清偿、教育和风险警示等作用,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健全运行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本案中,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为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积极开展具有个人破产制度性质的“个人债务重整”工作,为后续个人破产制度立法提供了重要的实践素材和浙江样本。

——《第二批涉执信访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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