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被执行的抵押土地已部分开发房屋并销售完毕,查封土地引起购房业主信访,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挥联动机制、创新执行方式妥善解决。
【基本案情】
某农信社与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2民初2号民事判决生效后,某农信社依据该判决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8190937.47元、罚息4085131.48元(暂计至2018年9月4日),拍卖、变卖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该土地已进行了部分开发,建成26栋商品房并销售完毕。因土地使用权上设定有抵押且被查封,已购房的数百户业主一直未能办理产权证,长期向柳州市国土部门、城区政府上访,要求法院解封土地,给购房业主办证。若不解封、强制执行拍卖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已购房业主的房屋产权不能实现。但若解封,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不到保障,农信社的金融债权无法回收。而且,该土地使用权未被开发的部分,多年来处于闲置状态,不及时处置会造成土地资源的巨大浪费。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对土地现状和价格进行细致调查评估、与不动产管理部门探讨、并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创新提出了对案涉土地使用权分割处理的方案:即注销原来的土地证,对已开发部分和未开发部分,分别办理两本土地使用权证,对未开发的土地进行拍卖,得款偿付申请执行人农信社;对已开发的土地进行解封,让购房业主办理产权证书。为有效落实该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主动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柳州市市委市政府报告,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柳州市委市政府的组织协调下,金融管理和不动产管理部门与相关法院联动,顺利解决了土地使用权证分割、财产处置权移交问题。土地处置范围明确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土地使用权采取了拍卖措施,并于2021年4月20日以最高价4375万元拍卖成交,所得价款在预留相关税费后已及时向农信社发放。另一方面,数百户购房业主目前已经全部办理房屋产权证;被拍卖的土地在成交后也进入了开发阶段。
【典型意义】
该案通过灵活的执行处置方式,既化解了购房业主的信访难题,用实际行动践行了“我为群众办实事”,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同时,也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了金融债权的顺利回收,还“救活”了闲置土地,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服务当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应有贡献,达到了“双赢”的效果。该案也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开展的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未结执行案件“百日攻坚”活动效果的有力体现。
——《第二批涉执信访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之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