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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征收方式】
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讲解:哪些企业、适用本政策?——持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包括持有:(1)股权;(2)股票;(3)合伙份额】
【思考:查账征收后,账册不全,或核算不准确,怎么办?】
二、【税务报备】
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1)报备内容——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
(2)报备时限——
A、2022年1月1日后持有——持有之日30日内
B、此前已持有——2022年1月30日前报备——注:此前核定征收的,改为查账征收】
【思考:办理税务报备后,新增权益性投资,是否需再报备?】
三、【纳税辅导、税务处理】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做好服务辅导工作,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讲解:财政、税务部门辅导的重点是什么?——(1)建账;(2)完善核算制度;(3)如实申报】
【讲解:未按规定报送的,如何处理?——参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思考:如未报送,可否“首违不罚”?——参见:《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第3项】
四、【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30日
【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