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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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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祥,男,1955年出生于上海,后加入伯利兹籍,但长期在国内经商。2009年,李某某在某西方大国参加一场反华活动时,结识了反华分子杨某某。此后,李某某在明知杨某某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情况下,长期资助杨某某实施相关犯罪活动。其中,2016年至2019年,李某某以现金或者支票方式资助杨某某10余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00余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某犯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一审宣判后,李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理由

  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背叛国家、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背叛国家、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都是对国家安全具有重大危害的犯罪,对这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进行资助,实际上就是帮助犯,资助行为与被资助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侵害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国家安全。本罪的犯罪主体为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实际上是一般主体,不仅包括境内机构、组织、个人,而且包括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中国刑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无论资助行为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因资助的结果发生在中国领域内,所以属于在中国领域内犯罪,适用中国刑法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杨某某在境外实施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仍向杨某某提供资助,资助杨某某实施了一系列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给我国的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以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

 

  (三)典型意义

  李某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案,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李某某出生在中国,生意在中国,却资助境外反华分子实施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属于典型的吃中国饭砸中国碗的内奸。案件的依法审理,传递出国家安全不容侵犯的坚决态度:不管是谁,只要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危害到了我国国家安全,都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也必须人人负责、人人尽责。公民和组织应当切实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等。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重要基石,维护国家安全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神圣使命。近年来,人民法院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忠实履行刑事审判职责,依法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为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将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严厉打击敌对势力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坚决捍卫国家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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