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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例:北京XD国际文化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学习笔记


——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违法行为不构成虚开

 

关键词:虚开发票  犯罪目的  非法购实

 

基本案情

 

北京XD国际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XD公司)为了达到融资的目的,在不存在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3年北京XD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为得到A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软件公司)的融资资金,与A软件公司销售经理曹某商定,由A软件公司分别与北京XD公司和北京B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罗某)签订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司,A软件公司向北京XD公司采购货物,再向北京B公司销售。合同约定由北京XD公司直接将货物交付给北京B公司。合同签订后,在不存在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罗某伪造了《到货证明》和《系统验收合格证书》,虚构了北京B公司收到北京XD公司交付合同所列货物并已验收合格的事实。2013年12月,北京xD公司为A软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92份,发票金额合计4273.55万元,税额合计726.5万元,价税合计5000.05万元,以上发票已由A软件公司认证抵扣。同月,A软件公司给北京B公司开具了5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4871.61万元;税额合计828.17万元,价税合计5699.78万元,北京B公司未用以上发票申报抵扣税款。北京XD公司为逃避当期应缴税款,其财务人员赵某根据罗某要求,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于2013年12月让北京C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金额合计4159.4万元,税额合计707.1万元,价税合计4866.5万元,以上发票已由北京XD公司认证抵扣。本案中,xD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向A公司借款5000万元已确认收入;让C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从整体上看实际所得税负没有变化。

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认定北京xD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道成少缴税款,定性为偷税,决定追缴北京xD公司少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对其少缴税款7071万元处以一倍罚款,对其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行为共处100万元罚款,并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2016年6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XD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财务犬员赵某以及A软件公司曹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决继续向北京XD公司追缴税款。

被告人罗某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终审判决:北京XD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财务人员赵某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撤销罗某、赵某、A软件公司曹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及继续向北京XD公司追缴税款的一审判决。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不具有骗抵增值税税款的故意且没有造成税款流失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纳税人认为,北京XD公司的开票行为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税款或者偷漏税的目的,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公诉机关认为,北京xD公司和北京B公司均为罗某实际控制的公司,针对同一种货物,罗某既代表卖家北京XD公司与A软件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以5000余万元向A软件公司销售货物,又代表买家北京B公司与A软件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以5699余万元向A软件公司购买货物。罗某将自己一家公司的货物低价类给A软件公司,再由自己另一家公司高价从A软件公司购回,其真实目的是利用名为贸易、实为借贷的方式,使用A软件公司的资金。罗某让北京XD公司为A软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让C公司为北京XD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受票公司进项税款抵扣,属于没有交易内容、虚开发票的情况,且已经造成不应抵扣的进项税款流失,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属于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法院裁判要旨

 

一、关于北京xD公司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

法院机关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为自己或者他人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且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在客观上足以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后果。北京XD公司虽然让C公司为自己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北京XD公司也为A软件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这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由于不存在任何货物购销或者应税服务等经营行为,因而不存在向国家缴纳税款的事实基础,不会给国家税款造成实际的损失。北京XD公司为A软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主观上是为了向A软件公司变相融资,而北京XD公司让C公司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为了抵扣因为变相融资行为而不得已产生的销项税款,故不具备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目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关于北京XD公司定罪问题

北京XD公司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并不意味着其让c公司为北京XD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具备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经查,罗某、赵某为了抵扣北京XD公司给A软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产生的销项税款,不惜支付巨额开票费让C公司为其开具进项发票,其支付开票费让他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虽然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而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该行为仍然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在本质上可以认定为是一种变相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刑法对此当然应作出否定性评价,故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此行为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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