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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王某某诉某某餐厅死亡赔偿案——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基本案情】

胡小某系胡某某、王某某之子,其与蒋某某、陈某系某中学学生,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某日,胡小某、陈某某来到某某餐厅为蒋某某庆祝生日,胡小某提议要喝酒庆祝,三人喝了一些啤酒。饭后,胡小某提议去湖边玩耍,在湖边泡脚戏水的过程中,胡小某不慎后仰溺水死亡。事故发生后,胡某某、王某某将某某餐厅诉至法院,请求赔偿胡小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部分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本案中某某餐厅的售酒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由于酒精对于人的精神具有麻痹作用,饮酒后会导致实施危险行为的危险系数增加,某某餐厅的售酒行为,与胡小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某某餐厅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害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烟酒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本案中的餐厅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不仅有违法律规定,还引发了未成年人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法院依法认定该餐厅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引导烟酒商家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增强法律意识,让未成年人远离烟酒伤害,为未成年人的成长营造安全健康的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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