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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适用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崔某与尹某申请承认和执行韩国法院判决案

【基本案情】

2009年11月6日,韩国居民尹某向崔某借款8000万韩元。因尹某未归还借款,崔某向韩国水原地方法院起诉。2017年7月20日,韩国水原地方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尹某向崔某支付8000万韩元及利息。因尹某经常居所地为青岛市城阳区,且其主要财产均在我境内,崔某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韩国水原地方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

 

  【裁判结果】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韩国首尔地方法院曾对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予以承认,可以根据互惠原则对符合条件的韩国法院民商事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案涉韩国判决依据韩国民事诉讼法送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故裁定予以承认和执行。

 

  【典型意义】

互惠原则的适用,不仅影响到一国法院对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也会影响到本国判决在国外法院的承认和执行。韩国首尔地方法院曾对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予以认可。该院在其对我国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认的判决书中阐述,如其以互惠关系承认中国法院判决,但中国法院仍以与韩国不存在互惠关系为由拒绝承认韩国法院判决的,则其将不再继续维持两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本案基于互惠原则,对韩国法院的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积极维护中韩之间的互惠关系,推进两国间判决的承认和,对于促进两国之间经贸合作交流、增强“一带一路”参与市场主体的信心,具有积极作用。

 

【一审案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协外认6号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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