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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浚航公司与福建中海公司、中海控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中交浚航公司与福建中海公司长期进行大宗油品交易,因国际油价行情波动剧烈,福建中海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累计拖欠中交浚航公司货款及违约金6500余万元。中海控股公司与中交浚航公司签订《关于油品销售合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福建中海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中交浚航公司因多次催讨欠付货款未果,提起诉讼并要求保全福建中海公司、中海控股公司的银行账户、股权、房产、土地、海域使用权及油罐等多项财产。

 

  裁判结果: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贸试验区法庭受理案件后,从既要保障原告合法权益,也要尽可能减少对被告生产经营影响的角度出发,确定了先查控银行账户,后逐步保全其他资产的方案,并抓紧保调对接,款项每到位一笔即裁定解除部分保全。经各方努力,案件最终成功调解。

 

  典型意义:

建设以油气为核心的大宗商品资源配置基地是浙江自贸试验区最重要的功能定位,也是舟山片区的主要发展方向。大宗油品交易具有标的大、金额大、行情波动大等特点,每单交易都对企业经营有重大影响。本案针对性地确立“灵活保全、平衡保护、保调对接”的工作思路,采取符合企业经营现状与发展需要、对企业经营影响最小的司法措施,努力做到不中断企业的指挥系统,不中断企业的资金往来,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扩大对企业声誉的负面影响,最大程度地避免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的影响,助力企业有序开展经营活动,体现了审慎、善意、文明的司法理念,有效优化了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法治营商环境。

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典型案例》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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