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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诉前海通利华公司、天津启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罗某某委托他人向天津启隆公司购车,支付购车款107万元。涉案车辆由KIMBERLY ANN MURPHY从美国4S店购买,后出售给美国环球公司,美国环球公司又销售给中信港通公司,之后转运到前海通利华公司仓库。罗某某提车后不久,发现所购车辆是事故车。经鉴定,涉案车辆的后备箱覆盖件、钣金件有焊接、修复痕迹。罗某某遂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天津启隆公司退还罗某某购车款107万元及利息,赔偿罗某某购买涉案车辆价款的三倍金额321万元。天津启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买卖标的物为平行进口汽车,是汽车经销商未经品牌厂商授权,直接从海外市场购买并进入国内市场销售的产品。平行进口汽车是自贸试验区探索性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拓宽了消费者选择渠道,但在售后保障、质量保证方面需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本案中,人民法院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认定经销商的行为构成欺诈,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对经销商施以严格的说明义务,督促经销商严格把关汽车质量、认真审核车辆来源,彰显了司法对自贸试验区平行进口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引导和保障功能。

 

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典型案例》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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