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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诉星瀚公司游艇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范某某与星瀚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以总价款1284000元从星瀚公司处购买一艘美国进口Four Winns品牌游艇,星瀚公司保证游艇是全新进口,且按Four Winns公司保修条款提供产品质保期。收货后,在范某某及其家人使用过程中,游艇的发动机等多次出现故障。范某某发现该游艇并非全新,且该游艇进口时配备的《装置概述与信息表》记载发动机主要部件质量保证到期日应为2021年10月10日。范某某诉请撤销《销售合同》,星瀚公司返还货款1284000元,支付赔偿款3852000元。

 

  裁判结果:

海口海事法院一审支持范某某全部诉请。星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范某某为其本人及家人生活消费购买游艇,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星瀚公司隐瞒其曾经出售游艇的事实并缩短发动机质保期,对范某某造成实质性损害,构成欺诈。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星瀚公司应当按照购买游艇价款的三倍赔偿范某某的损失。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旅游业是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发展产业,游艇产业是海南旅游消费提质升级的助推器。本案不仅明确个人购买、使用游艇可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惩罚性赔偿,而且将“造成实质性损害”作为认定销售欺诈的要件之一,合理兼顾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销售商质量保证义务的承担,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与游艇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典型案例》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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