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中德西拉子公司与香港长城控股公司、华西银行成都分行签订《监管协议》。约定以中德西拉子公司名义在华西银行成都分行开立监管账户,进入监管账户的全部资金将进行封闭管理,用于清偿中德西拉子公司的德国子公司欠付香港长城控股公司的债务,账户监管期限于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协议签订后,香港长城控股公司与中德西拉子公司的德国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该子公司出借1.7亿欧元。其后,中德西拉子公司在华西银行成都分行开立专门账户,向该账户划入监管资金共计人民币25000万元。香港长城控股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涉案专门账户中的8100万元存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中德西拉子公司在8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裁判结果: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德西拉子公司和华西银行成都分行均设立在成都自贸试验区内,本案纠纷因中德西拉子公司为其境外子公司外币借款提供担保产生,涉案担保合同依法有效,判决确认香港长城控股公司对涉案账户中的8100万元存款享有质权。中德西拉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涉外担保是自贸试验区商事活动的常见形态。201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明确外汇管理部门对跨境担保合同的核准、登记、备案等外汇管理要求,不构成涉外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本案判决明确了涉外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依法保障国际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对促进自贸试验区开放型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