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要旨】
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现金流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执行法院依法快速解封企业资金专户,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避免被保全企业因财产保全陷入困境。
【基本案情】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江西某科技公司将某信业公司诉至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遂川法院)。经法院判决,被告某信业公司支付原告江西某科技公司工程结算款593771.05元,打胶款8000元,工程质保金115987.95元,共计约72万元。被告对判决不服,上诉至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间,为防止被告某信业公司转移财产,原告江西某科技公司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等价值财产折合人民币70万元。收到该保全申请后,遂川法院依法冻结了企业资金账户。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某信业公司向遂川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其中某一账户的冻结,理由是该账户被冻结直接影响到农民工工资发放和资金流转,影响企业后续正常生产经营,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遂川法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足以证明该账户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且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涉合同纠纷明显与农民工工资无关,裁定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同时,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利益,立即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一部卡宴豪车进行查封,禁止办理证照转移手续。遂川法院精准变更财产保全措施,让涉诉企业避免因司法强制措施陷入停产停工。
【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在收到解除保全措施申请后,迅速启动涉企纠纷绿色通道和快捷处理机制,依法依规迅速变更了财产保全强制措施,解除对资金账户的保全措施,变更为查封被保全人名下车辆,保障了农民工工资的正常发放和资金流转,减少了对当事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避免其因司法强制措施陷入困境,这是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具体实践,也是司法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的精准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