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要旨】
执行法院通过鼓励不动产承租人参与竞买、继续与买受人签订租赁协议等方式,稳定市场秩序,保障各方企业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与辽宁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丹东中院)判决辽宁某公司支付某建筑公司合计1000余万元。某建筑公司已保全查封辽宁某公司名下9处商用不动产(门市),均被小微企业占有使用。立案执行后,执行法院查明除已查封财产外,辽宁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辽宁某公司亦向法院表示除保全查封的财产外,公司无履行能力。通过现场勘查,执行法院查明9处不动产确系其他市场主体占有经营。从空间布局分析,9处经营场所占据主要街区,强制腾空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很可能给正在经营的小微企业带来“灭顶之灾”。经执行法院释法明理,9家小微企业表示愿意参与竞买。在获得占有者未竞买成功即主动退场的承诺后,丹东中院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从案件执行结果来看,全案为申请执行企业执行回款1040万元,返还被执行企业拍卖溢价款2.3万元,在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同时,成功预防本案出现超标的查封。9处不动产中4处被占有企业购买,5处购买者与占有企业于交付现场达成续租协议。本案申请执行企业、被执行企业、不动产占有企业、不动产买受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均表示满意。
【典型意义】
执行措施通常涉及申请执行企业、被执行企业及查控标的物租赁企业多方利益,执行法院需要积极创新执行方式,通过鼓励不动产租赁企业参与司法拍卖,由“租客”转为“房东”,或者继续租赁等方式,稳定市场秩序,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