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
【案情简介】
某实业公司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四份买卖合同,约定由实业公司向置业公司供应屋面瓦等产品用于工程使用,竣工验收合格后46天内付货款至70%,结算完成后付货款至95%,剩余5%为质保金,二年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签订后,实业公司累计供货400余万元,置业公司仅支付300余万元。实业公司多次催要余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置业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置业公司辩称,双方还有两份合同尚未完成结算,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
启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虽约定结算完成后付货款至95%,而目前确有两份合同尚未结算完毕,但实业公司已供货结束近五年,所涉项目均已竣工验收合格,实业公司自2017年起曾多次要求置业公司审定结算,但置业公司消极不履行配合审定结算义务,足以认定置业公司不正当阻止付款条件成就,应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遂判决支持了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有效化解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纠纷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明显不合理的理由拒绝或者延迟向中小微企业支付账款,中小微企业提起诉讼要求支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的裁判思路与前述规定一致。
——《江苏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第一批典型案例》之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