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不可抗力、合同解除
【案情简介】
某传媒公司与某文化公司签订《机场媒体广告业务发布合同》,约定传媒公司委托文化公司在武汉天河机场到达层包柱灯箱发布宣传广告,发布期间为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后因发生疫情,武汉天河机场等公共交通停止运营,传媒公司随即于2020年1月22日发函文化公司要求终止合同,但文化公司坚持继续履行。2020年7月1日,文化公司向传媒公司发送解除函,并实际履行合同至同年7月31日止。后文化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传媒公司支付截至2020年7月31日的广告发布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合同于2020年7月1日经双方达成一致意思解除,传媒公司应支付截至该日的广告发布费。南京中院二审认为,武汉天河机场因疫情防控措施关闭,导致传媒公司通过发布广告提高和扩大其知名度、树立和宣传自身形象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该情形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形,遂认定案涉合同于2020年1月22日解除,传媒公司仅需支付截至该日的广告发布费。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疫情暴发后依据不可抗力规则,妥善处理中小微企业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新冠疫情局部暴发,对广大中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本案中,传媒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的目的在疫情暴发情形下客观上已不能实现,强行判令合同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南京中院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作出裁判,对帮助中小微企业摆脱合同僵局、实现轻装上阵具有积极意义。本案判决生效后,传媒公司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文化公司亦无异议,实现了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江苏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第一批典型案例》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