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事项:
黄珏老鹅制作技艺为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由张某家族代代传承,张某为代表性传承人。刘某打着黄珏老鹅制作技艺传承人的名号开店营业,招收学员、招募加盟商,并私自制作和发放政府授权非物质文化遗产牌匾,在全国扩展到了百家门店。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停止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牌匾进行商业宣传,并赔偿损失。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使人误以为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已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也削弱了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证的权威性,与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的理念相悖,遂依法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价值:
“不信不立,不诚不行。”金字招牌,千年不倒以诚为本;买卖经商,勤劳致富靠信立足。饮食文化是显映民族文化的重要窗口,地域名吃折射着人们的匠心独运,黄珏老鹅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扬州人的文化身份和集体记忆。代表性传承人以工匠精神传承、保护和传播餐桌上的中华智慧,用中国味道讲好中国故事,理应依法保护。本案中,刘某用不正当竞争的手段获利,既是以身试法,也是无视“舌尖上”的民族文化。虚假逞一时之得,诚信享一世之裕。本案判决严厉打击了涉大运河文化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向社会传达了诚信经营才能行稳致远的道理。
——《第四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