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组织拉拢 羁押必要性审查 追捕漏犯
【要旨】
为了躲避国内打击,犯罪分子在境外建立窝点并召集国内人员前往当地实施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有的行为人在境外人员的领导指挥下,拉拢引诱多人共同偷渡,有的行为人在高薪诱惑下,逃避边防检查偷越出入国境,给我国国(边)境管理秩序以及国内人民财产安全带来风险隐患。检察机关坚持全链条打击,依法能动履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3月29日出生,户籍地为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5年1月29日出生,户籍地为广东省雷州市。
被告人文某某,男,1998年7月16日出生,户籍地为广东省潮州市。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5年12月10日出生,户籍地为广东省饶平县。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8年9月4日出生,户籍地为广东省雷州市。
2021年3月初,被告人陈某甲在其位于四川省古蔺县的家中,通过刷单、股票聊天群认识了发布招聘广告昵称为“菠萝”的微信网友。“菠萝”提出让陈某甲到“金三角”地区做销售,待遇保底八千加提成,并答应为其支付路途中的一切费用,同时承诺陈某甲另外带人到国外后有提成。陈某甲明知到“金三角”地区是从事赌博或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但经不起高薪诱惑,表示同意。陈某甲随后又以在国外可领取高薪为由拉拢、引诱被告人陈某乙一同到国外工作,后陈某乙又联系被告人周某某、文某某、谢某某一同前往。后陈某甲按照“菠萝”的安排,与陈某乙、文某某、谢某某、周某某及其他三名偷渡人员张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彭某某(另案处理)在云南昆明碰面,分段乘车准备偷渡到缅甸。期间,上述人员的一切花费均由“菠萝”通过微信转予陈某甲和张某某,由二人负责支付。同年3月21日凌晨,陈某甲等人在偷渡途中,被云南省关坪边境检查站挡获劝返。
【诉讼过程】
2021年4月3日,四川省古蔺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并于同年7月19日移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8月19日,古蔺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陈某甲以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对陈某乙、文某某、谢某某、周某某以偷越国境罪提起公诉。同年10月26日,古蔺县人民法院对陈某甲、陈某乙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五千元;对文某某、谢某某、周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加强提前介入,全面引导取证。该案刑事立案后,作为该县的首例偷越国(边)境案件,古蔺县公安局商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检察官通过听取案件介绍、审查证据后,提出针对管辖权、主观明知、案件性质三个方面重点取证,引导收集犯罪嫌疑人是否持有护照、准备出境的时间方式等证据,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偷越国(边)境的主观明知;引导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支付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各犯罪嫌疑人在偷渡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从而锁定陈某甲系犯意提起者、行为组织者、指挥者。
(二)强化法律监督,依法追捕追诉漏犯。2021年5月12日,古蔺县公安局以文某某、谢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检察院经审查分析认为,文某某不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存在串供可能,具有社会危险性予以逮捕,谢某某认罪悔罪,无社会危险性不捕。同时,检察官发现在案证据证明组织者陈某甲组织人员实施偷渡行为,陈某乙实施了偷渡行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二人均“曾经故意犯罪”,符合径行逮捕条件,遂对陈某甲、陈某乙进行追捕,后二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有力打击了“漏网之鱼”。
(三)动态审查羁押必要性,及时变更强制措施。2021年7月19日,古蔺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官通过证据开示和释法说理,促使文某某克服侥幸心理,认罪悔罪,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古蔺县人民检察院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综合文某某系初犯、未遂、认罪认罚等情节,对文某某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至此,5名犯罪嫌疑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检察院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后均获法院采纳。
【典型意义】
(一)应充分认识偷渡本身及其伴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提高法律意识,杜绝以身试法。某些行为人明明知道国外许诺的高薪与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但在金钱诱惑面前突破法律底线,只顾来钱多、来钱快,而未考虑到自己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后果,亦在可能面临相关处罚时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某些行为人不仅自己偷渡,还在境外人员的领导指挥下,拉拢其他人员偷渡,实施组织偷渡行为,带来更加严重的社会影响。这些行为,均应予依法严惩。
(二)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加强法律监督,依法打击组织跨境偷渡等犯罪行为。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往往系共同犯罪,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应注重发现遗漏犯罪情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公安机关应当提请批准逮捕而未提请的,应当予以追捕,并及时固定证据,夯实证据指控基础,全方位打击犯罪行为,提升司法公信力。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三百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条、第二百八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典型案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