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危险废物污染 认罪认罚认赔
【要旨】
针对跨省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案件,检察机关在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主动做好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衔接,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导违法行为人自愿承担生态修复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至12月,张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将浙江海宁某能源有限公司、安徽省池州市某电子有限公司等产生的工业废酸5100余吨,交由未取得处置废酸资质的江西峡江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峡江某贸易公司)非法处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平伙同他人用石灰简单中和上述废酸后,直接排出厂区向赣江重要支流沂江和周边农田排放,造成农田土壤严重污染,并导致沂江河内的鱼和养殖的小龙虾大面积死亡。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8月6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新干县院)在履职中发现沂江河东湖桥污染线索,遂与县生态环境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同步进行沟通协商。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开展调查,及时将留存在峡江某贸易公司内的污泥296.1吨、废液20.5吨就地集中封存,并将该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新干县院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围绕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后果开展调查取证、委托鉴定等工作。经鉴定,该废液具有腐蚀性、危险性,其所含氟化物、铅、砷具有浸出毒性的危险特性。本案中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2423万元、造成渔业直接经济损失30.9万元、受损河段环境修复费29万元、峡江某贸易公司内剩余的废渣、废液处置费190.3万元,合计2673.4万元。
因江西省吉安市辖区内涉赣江流域环境资源集中管辖法院为峡江县人民法院,新干县院将刑事案件移送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峡江县院)审查起诉。根据《吉安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新干县院主动联系并督促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磋商工作,同时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衔接。经多次磋商,2021年8月17日,张某某配偶作为赔偿义务人的代理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同意承担渔业资源费、生态环境修复费、鉴定费等共计2682.4万元。10月26日,张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日,峡江县院向峡江县人民法院提交量刑建议调整书,建议量刑调整为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目前生态环境修复款等费用已全部缴纳到位。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公益诉讼检察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配合的有益探索。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了公益诉讼的监督、支持作用,及时将履职中发现的破坏生态环境线索通报相关行政机关,以督促支持磋商的方式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检察机关一方面为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法律支持,及时帮助解决磋商过程中存在的难题,另一方面加强检察机关相互之间的协作配合,探索将涉刑违法行为人生态修复情况作为开展认罪认罚从宽的重要考量因素,实现打击犯罪与生态修复相统一。
——《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之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