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能认定借贷事实,不支持
原告拿着30万的借条,被告却坚称自己实际仅收到15万元。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双方各执一词,法院怎么判?近日,南通通州法院发布2019年9月以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情况,该案入选典型案例。
张某与人合伙承揽了一个工程。2016年7月,因工程需要,他向成某借款60万元并出具等额借条。同年7月,张某又向成某出具了一份30万元借条,两人共同到银行存入张某银行账户15万元。
此后,因张某未清偿借款,成某起诉到法院请求处理。诉讼中,成某主张,张某第二次借款,自己是将30万元现金交付给张某的。同时,他还申请证人孙某到庭作证,证明其为借给张某30万元而向孙某借款。张某则辩称,虽然借条是30万元,但自己实际仅收到15万元。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成立应以借款人实际取得借款才生效,出借人是款项交付的义务人,应承担款项交付举证责任。本案中,原、被告此前另有60万元借款并足额转账交付,而涉案借款30万元,金额巨大,现金交付多有不便,2016年时银行转账和电子支付已普及,双方当时已共同到银行存入被告账户15万元,却独留剩余15万元再进行现金交付与常理相悖,与双方此前交易前例也不符,原告对该部分现金交付举证不利,应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认为,成某与证人孙某之间的借款事实,不足以证实成某向张某足额交付了涉案30万元借条所涉金额。而成某主张交付张某30万元,仅有借条而无款项交付证据,不能认定借贷事实。综上,法院仅认定该借款发生额为15万元。
“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进入高发期,其中很大一部分诉讼纠纷就是因借贷行为不规范引发的。”通州法院民一庭庭长徐淑华提醒,对于出借方来说,不要为求高利,将款项借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出借款项务必保留证据,提倡签订形式完备、内容清晰的书面借款协议;提倡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出借款项,并保留转账凭证。对于借款方来说,不要轻易书写借条,没有借贷事实而向他人书写借条,将面临偿还风险,如果因为胁迫或欺诈出具借条,要及时报警,并起诉确认无效;还款时要收回借条,不要触碰高利贷,不要向不特定的人大额高利借款。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