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第五条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本文全文废止]
为认真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增设“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等栏次。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填写说明见附件2。
二、本公告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3、4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 rar 文件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